从今年夏天开始,《浙江检察官》在全省检察官中寻找“唤醒官”,请他们从办理的海量案件中,精挑细选出那些我们日常生活中容易忽视的“沉睡”的法律风险。也许有人觉得没那么严重,也许有人觉得不会被发现,也许有人觉得根本没什么。真的是这样吗?有请今天的唤醒官为大家带来一个真实的案例!
身份证作为每个人证明自己公民身份的独特工具,生活中几乎所有事件都需要它的参与,其重要性不言而喻。所以很多人丢失身份证后,都会及时补办。但也有很多人以时间紧、地图方便等各种理由,要求他人伪造身份证使用。你知道这样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吗?
1980年出生的田女士,如今正值壮年。看着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和平淡的照片,田女士时常感叹大自然的美好,恨不得时光倒流。一天,田女士进出小区时,突然注意到小区门口的电线杆上贴着一条信息,“办证:办理各种证件、身份证、毕业证...,联系人XXXX联系电话XXXX”。一个想法跃入田女士的脑海。为什么我办不到假证?信息是你自己的,你不会用它来做坏事。对别人没什么影响,想想也没什么大不了的。
确定后,田女士按照小广告上的信息联系了申请人,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,一张漂亮的证件照片,并把自己的出生日期改成了1992年。花了500元,田女士很快就拿到了这张焕然一新的身份证。看着这张小了十二岁的身份证,田女士心满意足。
2020年4月的一天,田女士吃完饭来到宁波鄞州区某酒店。登记的时候,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,她拿出这张伪造的身份证办理入住,一切顺利。正当田女士在房间里休息时,突然接到酒店工作人员的电话。告诉她你的身份信息有问题,请下来处理。
原来,酒店工作人员在给田女士办理入住手续时,发现无法读取身份证信息,酒店公安系统提示证件不合法,于是赶紧向派出所核实,确认证件的真实性。田女士很快被赶来的民警带回了派出所。经鉴定,田女士使用的居民身份证为假证。在派出所,在民警的教育下,田女士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。
让他人伪造身份证件并使用,
你涉嫌犯罪吗?
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,鄞州区检察院认为,田女士提供虚假资料,让他人伪造身份证件并使用。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她的刑事责任,然后依法提起公诉。最终,法院根据其实际情况从宽处理。公安机关暂扣的伪造身份证予以没收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,伪造、变造或者买卖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社会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本罪是行为犯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、变造或者买卖的行为,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情节严重的,加重处罚。这里,情节严重的,是指伪造、变造数量较大;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;他人使用伪造、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进行犯罪活动,造成严重后果等。
生活中,我们经常可以在街头、电线杆、小区楼道里看到假证违法广告。近年来,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,制售假证已经延伸到网上,打击难度加大,源头难以控制。有些人,只是因为证件丢了,照片不好看,证件太旧,法律意识淡薄。他们误以为唯一有犯罪嫌疑的人就是制售假证件的人。向他人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身份证件并使用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,所以他们铤而走险。他们不仅使自己陷入犯罪的深渊,而且假证件的供需链永远无法完全切断。
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和发放。在生活中,千万不要以任何理由伪造、涂改身份证。丢失身份证的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。公民办理遗失补领证件行为时,向公安机关告知证件遗失事实。如有必要,补办身份证时,可以再办理一张临时身份证。临时身份证和正式身份证基本一样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