惊喜“期”
边肖说:用生动的事劝退失官,用生动的案例唤醒追梦人!即日起,每日微信公众平台将推出“期”专栏,不定期发布关于期货及相关案例的最新消息。请关注并提供线索。
两名只有初中学历的男青年,通过“网恋”和多名中年女性交友的方式,引诱对方投资所谓的期货,诈骗近百万元。案发时,他们中最小的不到20岁,最大的只有24岁。受害者中,年龄最小的女性超过35岁,最大的63岁。日前,这起以谈恋爱、炒期货为名的系列诈骗案,时隔5年终于水落石出。
网上男友自称是期货机构的大佬,可以稳赚不赔。
2018年的一天,35岁的苏女士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名叫大的男子,几个月后,他们成为了男女朋友。对方自称在一家给大机构做期货项目的公司做销售经理,他们公司给别人赚了不少钱。可以给他现金,可以帮他投资跟他们公司合作的大机构,也不会亏,说项目周期三个月。
苏女士问她能得到什么好处,他说投项目的钱公司给她10%的提成,让她相信了他。对方让苏女士投资100万,她没给他那么多。
随后,苏女士分15次给对方转账20余万元。没想到对方在她拿到钱的时候根本没有进行任何期货交易。不仅如此,最后的真相也大大出乎苏女士的意料。
“国家规定期货不允许散户交易,必须由大机构操作”
据到案后供述,与苏女士聊处女女友的并非其本人。白天晚上都是不同的人。
据交代,当时他是用许的手机通过微信认识苏女士的。他白天用许的手机和苏女士通话,和处女女友聊天,晚上不方便的时候让许帮她回苏女士的微信。
当时告诉苏女士,她是期货公司的,公司和大机构有合作。国家规定期货不允许散户交易,必须由大机构操作。合作机构有一个3000万的期货项目,她让苏女士投100万进去,帮她投资了这个机构。而且必须是现金,因为国家检查严格,个人不能交易,必须给机构现金,以免被发现。
苏女士说没那么多钱,让她先凑。苏女士给自己微信转了10万元后,收到后让许给组织负责人编了一个假装转账的微信截图,发给苏女士,告诉她已经给了组织。后来苏女士又打了一些钱,让她转到当时另一个同事石某的账户上,转了7.7万元。过了几个月,苏女士分几次转了不同金额的钱。当她告诉苏琪女士她丢了钱时,她一直向她要钱。见面的时候问她是不是根本不做期货。她承认了,答应给她退款。
告诉许让他把钱还给苏女士,让史某把打给他的7万多元全部转给他。他把钱转给了许。我还告诉苏琪女士,我以后不会再联系她了。从那天开始,我就没有再联系过她。至于许还了多少钱,我不知道他是否还冒充她。直到今天,警察抓住了她。
在苏女士要钱之前,她和许都在和苏女士交往,许就冒充她的名字。她基本上每天都和苏女士聊天,是男女朋友关系。她要了钱之后就没再联系她了。许使用的微信是许手机的微信。
陈某说,她让苏女士把7.7万元打入石某的银行卡,是因为妻子管得严,让石某先替她收了。说其合作机构有3000万期货项目是虚构的,就是为了让苏女士相信她可以投资期货赚钱。通过虚构合作项目,编造聊天记录,就是为了让苏女士相信她想从她那里拿钱。他前前后后一共骗了苏女士17.7万元。他本来想把这笔钱投资到一个期货平台,但是没有。他觉得钱还是太少了。他相信苏女士肯定有钱,他想找苏女士多要点钱再投资。告诉女士,这笔钱被投资和损失是因为她想让苏女士增加一些钱,不想让她再次向她要钱。
30万元投资“原油期货”浪费了,她居然“不占便宜”,给了现金。
63岁的受害者杨女士介绍,她给了徐30万元现金。他说,她会帮他管理他的资本,投资原油期货,具体是不问问题。她还说很快会翻倍。2019年2月26日,她以现金形式交给他,当时没有任何凭据。在他的再三催促下,于2019年9月26日给他开了一张30万的收据,开在他家楼下停车场。
2019年7月,在徐公司,他说要帮他做“原油期货”。在他的指导下,他用手机开设了所谓的投资期货账户,并签订了期货交易增值服务协议。当时投入了100万。开始正常交易,但2019年8月1日,我无法访问我的账户。我问了许,他说是上网查的。过了几天,还是无法登录。许表示,“期货平台”被警方冻结,以后会按比例返还。她去当地警察局证实了这一事实。
除了这30万元,许还以各种名义向其借款共计16.3万元,至今未还。到2019年9月26日,向他借了十几万,一直没还。让他写借条,他写了一张13万的借条。当时他也没仔细算过借给他多少钱,但是许说写了三万多,他说不占他便宜就给了他三万现金。后来又向他借了3000,20000,都是微信转账。除了这30万元,许实际上还向他借了16.3万元。
许多妇女在投资中被欺骗,一系列诈骗案件被揭露出来。
其实,类似的受害者不止苏女士和杨女士。法院最终认定:
1.2018年2月至8月,被告人达、许与被害人苏某(女,35岁)交往,后谎称帮助苏某投资期货,以投资款为名骗取苏某人民币24.2万元。第二被告人于案发前退还苏人民币11.7万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苏的全部经济损失。被害人苏某对被告人达的行为表示谅解。
2.2018年8月,被告人编造身份信息,谎称帮助被害人田某(女,51岁)炒外汇,以投资款为名骗取田某人民币20万元。涉案款项至今未被收缴。
三。2018年7月,被告人达编造身份信息,谎称帮助被害人王某(女,39岁)炒外汇,以投资款为名骗取王某人民币5万元。涉案款项至今未被收缴。
四。2019年2月至9月,被告人许编造身份信息,以投资期货为名,骗取被害人杨某(女,63岁)人民币共计43.3万元。涉案款项至今未被收缴。被告人达于2019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,被告人许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
本文来自期货日报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