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5月10日,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、查、等人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2013年5月,张天明注册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)。2016年3月至今,、颜、查、等。一直以“互助系统”为依托,以“扶贫互助”为名,以高额回报为诱饵,采取培训、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,骗取财物,要求参与者缴纳300元购买“好种子”获得会员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。成员按照“好种子”分组
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,宋文军等10名被告人加入公司,实施安排在张天明的传销活动,打着“扶贫济困,共享繁荣昌盛”的幌子,在全国各地大肆发展会员,收取巨额费用。
2016年5月以来,查、张天生、何志英、(新加波)、、林前平、韩明、等8名被告人先后注册成为“善心汇”会员,并先后下线,接受命令以各种方式保护,删除网上负面信息,拍摄“善心汇”宣传片。至案发时,查方胜已发展下线会员25595人,下级网络24个。
被告人林明辉、张泽文明志张天明从事传销犯罪活动,仍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,数额分别为1.2亿元、1300万元。
截至案发,“善心汇”传销涉案人员超过598万人,涉案金额高达1046亿元。
此外,公安机关对“善心汇”传销组织立案侦查后,张天明等人于2017年6月9日至11日,通过“善心汇”公司微信群煽动600余名成员在相关公共场所上访、示威,提出非法要求,不听公安管理人员劝说,抗拒、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。被告人查在的安排下负责在长沙的聚会活动,查安排被告人韩明为现场负责人。
2018年12月14日,双牌县人民法院、冷水滩区人民法院、祁阳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,判处被告人张天明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;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。被告人查芳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;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。被告人宋文军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。被告人林明辉犯包庇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。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、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一审宣判后,、查、、等24名被告人不服,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,原审判决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故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