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房产赠与的条件
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,申请人是赠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。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,须提供以下要件:
(1)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(原件留存)。
(2)申请人身份证明(查验原件、复印件留存)。
(3)房屋所有权证书(原件留存)。
(4)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赠与合同(原件留存)。
(5)契税完税凭证(查验原件)。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,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。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,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。
2、房屋赠的要求:
(1)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,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(2)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,不存在产权纠纷。
(3)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,有书面赠与协议(合同),并办理公证。
(4)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、审核,办理产权过户手续。
(5)受增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、费。
(6)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,如债务履行、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;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,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。总之,房屋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。